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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制度(试行)
  • 2011-12-30 14:11:31
  •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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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意志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按照权限设置,由局党组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对重大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党组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本部门党的组织、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本部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问题;
(四)本部门管理机构设立、撤并、职能调整和编制核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
(六)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请示、报告;
(七)局属单位报请局党组审定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由局党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五条  局党组重大决策会议的形式为局党组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