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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8年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2018年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报表
第三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2018年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2018年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台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后勤、保卫服务、物业管理、接待以及财务管理职责。按照其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其中包括办公室、财务股、接待股、后勤服务股、物业管理股、行政服务股。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编制97人,其中行政编制25人,事业编制72人。实有在职人员72人,离退休人员21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工作任务、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公务接待标准,坚持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规范化方向,坚持廉洁、服务节俭原则,不断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水平,为市政府机关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2281.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81.67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2281.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2281.67万元。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371.72万元,占60%,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11.23万元,占支出预算53%,日常公用支出预算160.49,占支出预算7%;项目支出预算909.95万元,占40%。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91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1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59.42万元,主要用于市府及有关单位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大型活动用车租赁费用。对比2017年预算减少13.05万元,下降5%。
3.公务接待费支出618.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我市的中央、省、市领导和兄弟县(市)委、政府的领导;会同外事、侨务部门接待有关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来访的外宾;以及参与组织市的大型庆典活动和外出活动的联络工作。对比2017年预算减少33万元,下降5%。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60.49万元,比2017上年增加119.44万元。增长原因是:2018年预算购买三辆车和两台电脑,车辆购置费增加11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增加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16.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
2018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1台
第二部分 2018年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部门预算报表
预算01表: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2表:收入预算总表
预算03表:支出预算总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表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经济分类)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附件下载:2018年台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公开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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