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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 2024-04-07 17:39:56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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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图解: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台府〔2024〕4号

TSFG2024001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12119、0750-5524940、0750-5508211。

  七、本公告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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